股票配资模式 东方集团(600811)投资者索赔案已初步启动,东方国信(300166)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
发布日期:2024-07-25 20:06    点击次数:158

股票配资模式 东方集团(600811)投资者索赔案已初步启动,东方国信(300166)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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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22日,东方集团(维权)(600811)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92024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针对东方集团股票的索赔案已初步启动,目前暂定在2024年6月19日之前买入东方集团股票,并在2024年6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具体条件最终司法认定,目前投资者已可初步准备起诉材料。(东方集团维权入口)

  此外,7月中旬,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国信(维权)(300166)股票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国信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过立案,目前在等待法院的安排。(许峰律师专栏)

  2023年7月10日,东方国信(300166)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东方国信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以上违法信息和证券法规定,在2021年4月28日到2022年4月22日之间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东方国信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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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股票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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